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特别教育方针与解读

发表时间: 2023-11-07 作者: 乐鱼网页版登录入口

  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》第2章第45条“国家和社会协助组织盲、聋、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作、日子和教育。”

  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责任教育法》第9条“当地各级人民政府为盲、聋哑和弱智的儿童、少年举行特别教育校园(班)。”

  《国家教委、国家计委、财政部、劳作人事部关于施行〈责任教育法〉若干问题的定见》第31、32条“各级人民政府在施行责任教育的过程中,应当注重盲、聋哑、弱智等残疾儿童的责任教育,有方案、有步骤地处理残疾儿童入学问题。” “盲、聋哑、弱智儿童的入学年龄能够恰当放宽,由各地依据城乡不同条件确认。……办学方式要灵活多样,除设特别教育校园外,还可在一般中、小学中附设特别教学班。应该把那些虽有残疾,但不阻碍正常学习的儿童吸收到一般中小学上学。”

  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》第9、38条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责任。公民不分民族、种族、性别、工作、产业状况、宗教信仰等,依法享有相等的受教育时机。”“国家、社会对契合入学条件、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、少年、青年,供给各式各样的方式的赞助。”

  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证法》第18至第26条“国家保证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力……国家对承受责任教育的残疾学生免收膏火,并依据实在的状况减免杂费。国家建立助学金,协助贫穷残疾学生就学。”

  《残疾人教育法令》则从学前教育、责任教育、工作教育、一般高档中等以上教育及成人教育等方面对残疾人教育作出规定。